第五章 数据管理及使用
第十六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成本调查数据管理制度。信息资料的保管、移交,应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成本调查户,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资料,不得对外公布,严防泄密。
第十八条 成本调查数据主要作为农业及相关部门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同时面向社会开展信息服务。其中,部、省级汇总数据的发布与服务,应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制度及保障
第十九条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和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区、市)成本调查的督查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义务接受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成本调查资料整理、报送实行监督,以保证调查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任何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成本调查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应职能处(科、室、股)配置专职调查人员,指定成本调查工作负责人,并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承担农业部成本调查工作的各级调查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标准:政治素质好,能积极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协调能力强,重视组织调动相关积极因素;个人素质好,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工作热情;分析水平高,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业务能力强,能开拓性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成本调查队伍的管理,保持调查人员及岗位相对稳定,保证调查工作的连续性。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基点县和调查户的信息档案。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调整业务员和调查户时,应事先征求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