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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七条 成本调查在全国范围内以主产省(区、市)作为调查对象,主要采取重点调查方式进行。被调查省份通过重点产区选点或抽样方法确定一定数量的县作为成本调查县。
  第八条 成本调查县要根据不同的调查任务确定一定数量的农户作为调查户。在确定调查户时,要兼顾不同生产条件、不同经营规模等各方面影响因素,力争调查户的代表性。
  第九条 成本调查工作按自然年度进行,农业部每年初下达调查任务。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分两次报送各品种成本调查数据:第一次是在该作物生产结束后一个月报送初步测算结果,第二次是在该作物销售结束后报送最终结果。

第三章 数据采集及审核

  第十条 为保证数据来源客观、真实,调查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统一表式,对每一品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物质投入和劳动用工以及其它按规定应予登记的费用,随时进行详实记录,确保不漏记、不错记、不重记、不估记。涉及多种作物或跨年度投入项目,要在作物间和年度间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调查数据审核制度,重点审核数据的完整性、时效性、合理性和规范性等方面。(1)完整性,主要审核报表指标填报是否齐全。(2)时效性,主要审核是否按规定时间报告调查数据。(3)合理性,主要审核调查结果与客观情况是否一致。(4)规范性,主要审核调查指标计量单位是否准确。
  第十二条 成本数据审核程序为:基点县负责审核调查户数据,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省基点县数据,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审核各省数据、抽核全国基点县上报数据。
  第十三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本级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并有权要求下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调查员)对调查数据进行复核,必要时可派员实地复查。

第四章 数据汇总及上报

  第十四条 基点县调查数据应依据各调查户数据汇总计算取得。在基点县调查上报结束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基点县调查数据汇总生成全省数据并上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依据各省数据汇总生成全国数据。数据汇总后,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次修改原始数据。
  第十五条 成本调查资料经汇总核实后,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汇总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按时上报。分析的内容包括产量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成本费用构成变化及其影响、其它因素对投入产出和收益的影响、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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