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云南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农办机函[2011]1号)
云南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农机[2010]2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设施农业补贴对象及额度问题
按照现行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主要是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及各类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因此,你厅《请示》中提到的“种植大户”可以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请示》中提到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龙头企业”,不宜列为补贴对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至今,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在全国总体上一直执行不超过30%的补贴比例,仅在汶川地震重灾区县、重点血防疫区等特殊地区适当提高了补贴比例。为保持补贴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中央财政资金对设施农业装备的补贴比例不宜再提高,你省可利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对设施农业进行累加补贴。
二、关于设施农业补贴资金跨年度报账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预算管理体制,当年预算应于当年执行完毕。设施农业项目跨年度实施问题可通过提前启动、加快实施等办法解决。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从2010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提前通知各省下一年度中央财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额度,这为各地提前启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要严格区分农机购置补贴和农业基本建设两类不同性质的项目。农机购置补贴是对在补贴产品范围的设施农业设备产品的购置行为进行的补贴,要严格按照《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和农业部、财政部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年度指导意见确定的原则和程序执行。按照我部相关规定,设施农业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所需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等不能使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进行补贴。
三、关于设施农业建设主体归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