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并不得随意变更受委托的企业,需要变更的应向铁道部重新提出申请;变更产品关键部件或器材生产企业的,需向铁道部备案。
第九条 企业提交的材料原则上不予退还,需要收回的材料,应向受理人员提出;所有材料采用A4纸张制作,按第五条规定的顺序无线胶订成册并统一标注页码。
第十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铁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受理的,将申请材料转交铁道部运输局进行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向企业说明理由。
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证书的,不予受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十一条 铁道部运输局需要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核查的,应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的,由铁道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书面通知企业做好相应准备。
第十三条 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书面通知企业到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企业认定产品质量检测、检验实施细则由专业检测、检验机构起草,报铁道部运输局备案后公布。产品质量检测、检验应遵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生产企业收到铁道部运输局关于产品检测、检验的书面通知后,应与专业检测、检验机构签订检测、检验合同。
(二)检测、检验合同生效后,专业检测、检验机构组织检测、检验组,检测、检验组应不少于2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应依据通信信号产品认定检测、检验实施细则,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和检测、检验。抽样时应对样品外观及重要部位进行数码照相。
(四)检测、检验应遵循控制产品质量、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同类产品只做一种代表性产品型式试验。
(五)检测、检验不能在实验室完成的,由申请认定的企业创造条件在运用现场进行;也可以采取实验室检测、检验和运用现场检测、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