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运〔2011〕2号)
各铁路局:
为适应铁路通信信号技术装备的发展需要,根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铁道部令第15号),铁道部组织修订了《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铁运〔2008〕30号)同时废止。
同时取消原认定范围中2006、2018、3010等3项产品的认定;2012认定范围中取消计轴闭塞系统集成;2008认定范围中增加应答器、轨旁电子单元、无线闭塞中心和临时限速服务器4项高铁产品;2019认定范围中增加脉冲轨道电路设备;2020认定范围中增加道岔密贴检查器。
附件:1.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略)
2.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略)
3.认定范围及执行标准(略)
4.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略)
5.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略)
6.通信信号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略)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通信信号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铁路通信信号设备是指《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公布的目录中产品编号首位为2和3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