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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修订)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运〔2011〕2号)


各铁路局:

  为适应铁路通信信号技术装备的发展需要,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铁道部令第15号),铁道部组织修订了《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铁运〔2008〕30号)同时废止。

  同时取消原认定范围中2006、2018、3010等3项产品的认定;2012认定范围中取消计轴闭塞系统集成;2008认定范围中增加应答器、轨旁电子单元、无线闭塞中心和临时限速服务器4项高铁产品;2019认定范围中增加脉冲轨道电路设备;2020认定范围中增加道岔密贴检查器。

  附件:1.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略)

  2.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略)

  3.认定范围及执行标准(略)

  4.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略)

  5.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略)

  6.通信信号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略)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通信信号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铁路通信信号设备是指《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公布的目录中产品编号首位为2和3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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