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印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做好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3]第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分别取消了《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设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核准”和“印制商标单位审批”项目。为做好商标印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商标印制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印制管理工作中,应继续加强对商标印制行业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上述两个文件发布后,原已核发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和《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以下简称“两证”)自然失效。
“两证”取消后,根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七条和第
九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商标标识印刷”企业或者增加“商标标识印刷”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经核准登记注册,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或“商标标识印刷”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商标标识印刷经营活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印制违法行为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予以定性处理。
(一)对未经许可、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商标标识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
印刷业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