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接触网作业车进口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运〔2010〕58号)
各铁路局:
为加强铁路接触网作业车进口管理,根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铁道部制定了《铁路接触网作业车进口许可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铁路接触网作业车进口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接触网作业车进口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铁路接触网作业车为《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中编号首位为8的产品(以下简称“接触网作业车”)。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生产,并在中国铁路使用的新型接触网作业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在正式签订供货合同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取得接触网作业车型号认可证。型号认可证申请人为进口新型接触网作业车的制造企业。
第四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机构”)负责受理型号认可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会同科技司负责型号认可证申请的审查,运输局负责进口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取证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五条 取得型号认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人的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能满足中国铁路的需要和相关技术政策;
(三)申请人具有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所申请型号接触网作业车的生产资质或相关接触网作业车的生产资质;
(四)申请人具有相关接触网作业车的研发、生产、运用等良好业绩,销售的同种接触网作业车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五)申请人具有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务体系;
(六)申请人具有完备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试验手段;
(七)申请型号认可接触网作业车不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权;
(八)申请型号认可接触网作业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规定;
(九)申请型号认可接触网作业车技术条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组织的技术审查;
(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进口接触网作业车的制造企业可委托进出口代理企业代理申请型号认可证。代理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近5年内无严重信誉不良记录;
(三)近3年内代理的产品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四)具有代理大型机电产品的良好业绩;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进口接触网作业车的制造企业可委托国内合作生产接触网作业车企业代理申请型号认可证。代理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近3年内生产的接触网作业车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三)具有与申证接触网作业车类似产品的生产资质;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型号认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所提供的材料除第(二)项外,均应采用中文、英文书面和电子文件各一套):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二份,见附件1);
(二)申请人合法经营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同时携带原件备查);
(三)申请人基本情况(见附件2);
(四)申请人关于产品的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能满足中国铁路需要和相关技术政策的论证报告;
(五)产品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声明;
(六)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等材料;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发的申请型号接触网作业车或相关接触网作业车的生产资质证明(复印件);
(八)申请人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试验手段说明材料;
(九)产品图片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十)产品技术文件、技术标准和图样。包括:
1. 接触网作业车技术条件;
2. 接触网作业车设备布置总图;
3. 接触网作业车作业机构、控制系统、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系统、动力系统、传动系统、润滑系统原理图;
4. 作业机构、车体、转向架、车钩缓冲装置、制动系统等重要零部件组装图;
5. 接触网作业车整机外形图(包括限界图);
6. 接触网作业车设计、制造中执行的技术标准(包括企业标准);
7. 整机零部件清单。
(十一)申请型号认可接触网作业车或相关接触网作业车的销售记录;
(十二)能够证明申请型号认可接触网作业车运行安全的证明材料;
(十三)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进口接触网作业车的制造企业委托进出口代理企业代理申请型号认可证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进口接触网作业车制造企业委托授权书(授权书应有制造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二)代理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发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携带原件备查);
(三)代理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代理申请人近5年内的业绩说明材料。
第十条 进口接触网作业车的制造企业委托国内合作生产接触网作业车企业代理申请型号认可证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进口接触网作业车制造企业委托授权书(授权书应有制造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二)代理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携带原件备查);
(三)代理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与申证接触网作业车相类似接触网作业车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同时申请多个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且产品在同一场地生产,可仅提供一份《申请代理人基本情况》,但各产品有差异的部分应在《申请代理人基本情况》中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