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运〔2010〕59号)
各铁路局:
为加强铁路接触网作业车进口管理,根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铁道部制定了《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基本情况
2.维修技术准备报告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铁路接触网作业车为《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中编号首位为8的产品(以下简称“接触网作业车”)。本细则所称维修是指铁路接触网作业车整机性能的恢复性修理(整车大修)。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维修,并在中国铁路使用的接触网作业车,其维修企业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证。
第四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机构”)负责受理维修合格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维修许可申请的审查及对许可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取证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五条 取得维修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申请人应具有申证产品的完整图样、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并编制了相应的检修工艺和生产流程文件;
(三)《维修技术准备报告》通过审查;
(四)维修样车通过相关试验和质量鉴定;
(五)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维修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
(六)具有能够满足维修生产要求,并保证维修质量的相应工作人员,包括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量、理化等检验人员,以及技术操作人员。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
(七)具有能够保证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装备;
(八)具有能够保证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质量的计量、检验、试验手段;
(九)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用户服务体系;
(十)具有良好的产品质量信誉,申请人或主要出资人已维修或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十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申请人具有多个生产基地,申请时应明确维修地点。
第七条 申请维修合格证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书面和电子文本各一套):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二份,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携带原件备查);
(三)产品图样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人基本情况(见附件2);
(六)维修技术准备报告(见附件3);
(七)接触网作业车修理技术规范;
(八)证明维修能力的说明材料;
(九)申请人已维修、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使用情况报告;
(十)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维修产品含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的,还应提供由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应产品的维修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申请和审查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向行政许可机构提出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机构受理维修许可证申请后,铁道部运输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对生产现场进行考察。初审合格后,通知申请人进行样车的试修并进行相关试验,铁道部运输局组织专家进行质量鉴定。审查合格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查不合格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相关试验应按现行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进行,试验须有铁道部驻厂(局)验收部门参加。
第四章 维修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铁道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试修、试验、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三条 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维修合格证。
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合格证的编号方法为: #-×××-C-****, #为铁路车辆种类代码(如铁路接触网放线车为TLFCW),×××为被许可人代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C表示维修许可证,****为维修许可证序列号。
第十四条 经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的条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再次提出同一申请的不予受理;同一行政许可申请,连续两次审查不合格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行政许可;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维修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维修合格证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铁道部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的被许可人,应提交原维修合格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重新申请维修许可:
(一)被许可人变更维修地点的;
(二)被许可人控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三)被许可人停止维修相应车辆3年以上,恢复生产的。
第十七条 被许可人在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新的营业执照,在变更名称后60日内向铁道部申请办理维修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铁道部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依法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对维修现场进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企业情况、维修技术报告等材料。经维修的车辆在投入使用前,须经铁道部指定的验收部门验收合格。
第十九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铁道部对被许可人提出警告,或暂停部分或全部接触网作业车维修,并限期整改。按期完成整改后,被许可人向铁道部提出复查申请。
(一)维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四)维修设施、设备、工艺及计量、检验、试验手段不能保证维修产品质量的;
(五)维修产品不能满足技术条件的;
(六)其他不能保证维修产品质量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道部可视具体情况撤销部分或全部接触网作业车的维修许可。
(一)被许可人维修的接触网作业车因质量原因导致发生较大及其以上铁路交通事故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维修合格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维修合格证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维修合格证的;
(四)限期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维修许可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维修许可被撤销的,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道部注销维修合格证:
(一)被许可企业不再维修相应产品的;
(二)维修合格证有效期已过,未提出延续申请的;
(三)被许可人变更企业名称,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被许可人破产或解散的;
(五)被许可人依法被终止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应当注销维修合格证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铁道部实施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需要聘请专家评审的,所聘专家应与申请人无直接利害关系,专家审查应遵循科学、公正、真实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审查结束后,相关资料须交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行政许可申请书
个人申请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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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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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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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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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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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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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请
|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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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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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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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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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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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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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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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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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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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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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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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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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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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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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申请材料目录
(标注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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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内容由受理机构填写
受理人(审核人): 收到日期:
附件2: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 人 名称:
(盖章)
法 人 代 表:
联 系 人:
填 表 日 期:
填 写 说 明
1.本表应用计算机制作,根据填写内容,可自行调整表格。
2.企业名称须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3.产品型号、名称应与“型号合格证”中的表述一致。
4.“五、生产基础设施”指基本固定的厂房等设施。
5.“七、主要工装”中 ,有型号的应写明。
6.“五”、“六”、“七”、“八”中“位置”列,属本企业的填“本企业”,属外包方的填“外包”。
7.表中下述几处内容,说明的是填写范围,申请人填表时应填写企业的实际情况。
⑴“五、生产基础设施”中“生产基础设施”列;
⑵“六、主要生产设备”中“设备型号、名称”列;
⑶“七、主要工艺装备”中“工艺装备名称”列;
⑷“八、主要检验、试验设备”中“检验、试验设备名称、型号”列。
8.封面及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复印无效)。
目录
一、企业概况
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三、质量管理状况
四、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技术操作人员数量
五、生产基础设施
六、主要生产设备
七、主要工艺装备
八、主要检验、试验设备(含计量器具)
九、主要供方清单
十、用户服务机构、用户服务程序和用户服务人员基本情况
十一、维修、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使用情况(自述并附用户意见)
十二、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允许经营相关产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三、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仅含压力产品提供)
十四、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起重机械的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仅含有起重设备产品提供)
一、企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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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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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或拼音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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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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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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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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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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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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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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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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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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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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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号、有效期、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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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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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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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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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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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 国有 □ 集体 □ 个体 □ 股份制 □ 合作 □ 其他
□ 合资 □ 独资 □ 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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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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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每年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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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生产接触网作业车的品种和历史、主要用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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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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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学 历
| 职 务
| 职 称
| 从事本职务
连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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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量管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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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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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体系
覆盖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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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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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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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书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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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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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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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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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从事质量管理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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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系覆盖
员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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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体系描述(附体系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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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技术操作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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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技术人员
| 检验人员
| 技术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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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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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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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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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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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生产基础设施
| 所在工序
| 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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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满足铁路接触网作业车产品整机维修需要的解体、清洗、装配、焊接、组装、涂装和检测的车间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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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满足维修需要的起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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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满足需要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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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具有防尘、控制温度和湿度、满足环保要求的专用涂装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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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维修许可产品落成所需的调试线路、性能试验线路和出厂前例行交验、运行试验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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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材料、配件的存放应有专门的区域,满足相关规定的贮存条件和具有完备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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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整机及重要零部件的转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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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重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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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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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备型号、名称
| 规格
| 用途
| 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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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材料处理、下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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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要零部件机械加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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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板料折弯设备、弯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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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气体保护焊焊接设备、焊接变位机、用于重要结构件的自动焊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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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轮对加工设备、轮对压装设备、轴承压装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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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零件清洗设备、表面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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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架车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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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其他重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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