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运〔2010〕60号)
各铁路局:
为加强铁路接触网作业车进口管理,根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铁道部制定了《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基本情况
2.维修技术准备报告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生产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铁路接触网作业车为《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中编号首位为8的产品(以下简称“接触网作业车”)。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在中国铁路使用的接触网作业车,其生产企业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型号接触网作业车的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生产的接触网作业车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铁路用户的需求。
第五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机构”)负责受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会同科技司负责生产许可申请的审查,运输局负责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取证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生产的接触网作业车已取得铁道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
(二)申请人或主要出资人应具有与申请接触网作业车相类似的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生产资质,或具有连续3年以上生产大型轨道车辆经历。
(三)申请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注册资本不低于6000万元;
(四)申请人应具有完备的产品图样、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具有产品图样的合法使用权;
(五)《生产技术准备报告》通过审查;
(六)整车和主要零部件按规定进行的型式试验合格;
(七)样车通过技术审查合格;
(八)主要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
(九)具有能够满足批量生产要求,保证接触网作业车制造质量的相应工作人员,包括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量、理化等检验人员,以及技术操作人员。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4%;
(十)具有能够保证接触网作业车制造质量和持续批量制造能力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装备;
(十一)具有能够验证接触网作业车制造质量的计量、检验、试验手段;
(十二)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用户服务体系;
(十三)具有良好的产品质量信誉,申请人或主要出资人已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十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申请人具有多个生产基地的,申请时应明确生产地点。
第八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书面和电子文本各一套):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二份,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携带原件备查);
(三)申请产品的型号合格证(复印件);
(四)定型产品图样及其合法来源证明(复印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人基本情况(见附件2);
(七)生产技术准备报告(见附件3);
(八)申请人或主要出资人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使用情况报告;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生产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的,还应提供由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应产品的制造许可证。
第十条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申请和审查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向行政许可机构提出接触网作业车生产许可申请。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机构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后,铁道部运输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生产现场进行考察。审查合格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查不合格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生产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铁道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型式试验、专家评审(含申请材料审查、现场考察和样车审查或生产质量认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四条 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书。
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生产许可证书的编号方法为: #-×××-B-****。 #为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种类代码(如铁路接触网放线车为TLFCW);×××为被许可人代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B表示生产许可证;****为生产许可证书序列号。
第十五条 经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的条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再次以同一理由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同一行政许可申请,连续两次审查不合格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行政许可;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铁道部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的被许可人,应提交原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在生产许可证书的有效期内,被许可人必须在产品合格证(含履历薄)、使用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和有效期限。
第十八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申请生产许可:
(一)被许可人变更生产地点的;
(二)被许可人控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
(三)被许可人停止生产相应型号车辆3年以上,恢复生产的;
(四)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技术性能、技术标准、主要结构型式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第十九条 被许可人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营业执照,在变更名称后60日内向铁道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铁道部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产品生产进行监督,被许可人应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定期向铁道部运输局提交生产质量报告。铁道部依法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对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提供企业情况、生产技术报告以及能充分证明产品符合铁道部批准的技术条件、图样、有关文件和标准的相关材料。产品在投入使用前,应经铁道部指定的验收部门验收合格。
第二十一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铁道部对被许可人提出警告,或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接触网作业车产品的生产、销售,并限期整改,按期完成整改后,被许可人向铁道部运输局提出复查申请。
(一)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四)生产设施、设备、工艺及产品检验、试验手段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
(五)产品与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符合性不能满足要求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道部可视具体情况撤销部分或全部接触网作业车产品生产许可。
(一)被许可人生产的接触网作业车因质量原因导致发生较大或损失达一般A类及其以上铁路交通事故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产许可证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四)限期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生产许可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生产许可被撤销的,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生产许可证:
(一)被许可人不再生产被许可产品的;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已过,未提出延续申请的;
(三)被许可人变更企业名称,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被许可人破产或解散的;
(五)被许可人依法被终止生产、经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注销许可证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铁道部实施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生产许可需要聘请专家评审的,所聘专家应与申请人无直接利害关系,专家审查应遵循科学、公正、真实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审查结束后,相关资料须交回。
第二十六条 实施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生产许可需要进行技术检测、检验的,要由铁道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该专业技术机构应对获悉的技术资料及信息保密,不得利用获悉的技术资料从事相应的设计、制造、维修工作,不得与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行政许可申请书
个人申请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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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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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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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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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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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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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请
|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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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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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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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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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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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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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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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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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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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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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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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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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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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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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申请材料目录
(标注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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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内容由受理机构填写
受理人(审核人): 收到日期:
附件2: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 人 名称:
(盖章)
法 人 代 表:
联 系 人:
填 表 日 期:
填 写说 明
1.本表应用计算机制作,根据填写内容,可自行调整表格。
2.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3.产品型号、名称应与“型号合格证”中的一致。
4.“五、生产基础设施”指基本固定的厂房等设施。
5.“七、主要工艺装备”中 ,有型号的应写明。
6.“五”、“六”、“七”、“八”中“位置”列,属本企业的填“本企业”,属外包方的填“外包”。
7.表中下述几处内容,说明的是填写范围,申请人填表时应填入企业的实际情况。
⑴“五、生产基础设施”中“生产基础设施”列;
⑵“六、主要生产设备”中“设备型号规格、名称”列;
⑶“七、主要工艺装备”中“工艺装备名称”列;
⑷“八、主要检验、试验设备(含计量器具)”中“检验、试验设备名称、型号”列。
8.封面及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复印无效)。
目录
一、企业概况
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三、质量管理状况
四、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技术操作人员数量
五、生产基础设施
六、主要生产设备
七、主要工艺装备
八、主要检验、试验设备(含计量器具)
九、主要供方清单
十、用户服务机构、用户服务程序和用户服务人员基本情况
十一、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使用情况(自述并附用户意见)
十二、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允许经营相关产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三、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仅压力容器类罐车提供)
十四、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仅固定安装有起重设备的接触网作业车提供)
一、企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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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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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或汉语拼音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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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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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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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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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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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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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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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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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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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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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发证部门、编号、有效期、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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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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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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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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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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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 国有 □ 集体 □ 个体 □ 股份制 □ 合作 □ 其他
□ 合资 □ 独资 □ 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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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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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每年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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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的品种和历史、主要用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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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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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学 历
| 职 务
| 职 称
| 从事本职务
连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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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量管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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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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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体系覆盖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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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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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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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书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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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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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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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
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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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从事质量管理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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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系覆盖
员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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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体系描述(附体系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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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技术操作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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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技术人员
| 检验人员
| 技术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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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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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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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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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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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生产基础设施
| 所在工序
| 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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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产品制造技术相适应的工作场地、环境条件、设施,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建筑和厂房面积,应特别说明下料、焊接、组装、涂装和检验的车间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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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整机和大型部件、构件生产场地、车间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起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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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满足需要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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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满足液压、气动、电气装置生产组装要求的专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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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具有防尘、控制温度和湿度、满足环保要求的专用涂装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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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生产许可产品落成所需的调试线路、性能试验线路和出厂前例行交验、运行试验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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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材料、配件的存放应有专门的区域,满足相关规定的贮存条件和具有完备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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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整机及重要零部件的转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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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重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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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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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备型号、规格、名称
| 数量
| 用途
| 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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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材料处理、下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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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要零部件机械加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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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板料数控折弯设备、数控弯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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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气体保护焊焊接设备、焊接变位机、用于重要结构件的自动焊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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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轮对加工设备、轮对压装设备、轴承压装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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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热加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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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零件清洗设备、表面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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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铸、锻及成形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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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架车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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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重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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