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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

  4.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组织支撑体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政府宏观管理、行业组织指导专业发展与行业自律、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相结合的公共文化服务组织体系。建立政府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专家咨询制度、公共文化机构运营的公众参与制度。
  5.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制度。建立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公共文化机构、重大文化项目工作考核和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并实施,制定并实施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的服务标准和评估标准(包括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机制及“公共文化服务居民满意指数”),形成政府、社会、服务群体共同参与的监督管理体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
  6.建立制度设计成果资源共享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加以宣传和推广。针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突出问题,形成课题研究成果,为国家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为同类地区的发展提供借鉴。
  六、创建标准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用地指标、评估定级标准等为遵循,制定具体创建标准。
  在《创建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形成《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验收标准》,对各个创建单位进行审查验收。
  七、创建周期
  创建周期为2年。从2011年开始,每两年进行一次示范区(项目)申报、创建、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命名颁牌。2012年、2014年、2016年分别公布第一、二、三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命名名单。
  八、创建示范区(项目)评定程序
  创建示范区评定采取地方人民政府主动申报的办法,经省级文化、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由文化部、财政部批准确定。
  创建示范项目评定采取地方文化行政部门主动申报的办法,经省级文化、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由文化部财政部批准确定。
  (一)申报。根据创建示范区(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参照文化部、财政部制定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申报创建示范区(项目)。每批每省申报创建示范区候选名额不超过2个,申报创建示范项目候选名额不超过4个。
  (二)评审。文化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各地申报的创建示范区(项目)进行论证和初评审,提出创建名单。
  (三)确定。文化部、财政部根据评审结果,考虑区域、结构、代表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创建资格名单并公示。
  (四)验收和公示。列入资格名单的创建单位在专家委员会指导下开展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两年后,文化部组织专家委员根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验收标准》,对各个创建单位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最终名单在媒体公示七天。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创建资格命名和授牌。
  (五)命名和授牌。通过验收和公示的创建示范区(项目),经文化部、财政部审批同意,命名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并授牌。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文化部、财政部将定期对已通过验收命名的示范区(项目)按照与时俱进修订的创建和验收标准进行复查,对后续工作后续保障不力、有明显退步、在一定期限内经整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示范区(项目)予以摘牌,撤消其示范区(项目)资格。
  九、工作机制
  (一)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为加强领导,成立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文化部、财政部领导任组长,两部相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统筹指导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创建示范区(项目)申报条件和标准;
  2.审查批准创建国家级示范区和示范项目;
  3.指导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协调解决示范区(项目)创建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4.对示范区(项目)创建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决定有关奖惩。
  (二)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办公室
  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部社会文化司,负责示范区(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汇总各地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各创建示范区(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文化部提出创建国家级示范区(项目)建议名单;
  2.受领导小组委托,指导各创建示范区(项目)开展工作;
  3.组织开展相关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业务和管理培训;
  4.推动各地区之间、各创建示范区(项目)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5.研究总结、宣传推广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经验。
  (三)专家委员会
  为统筹指导示范区(项目)创建和制度设计研究工作,成立“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订创建示范区(项目)评审标准和课题研究体系;
  2.受领导小组的委托,对各省(市、自治区)申报的创建国家级示范区和示范项目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提出意见;
  3.对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进行咨询和技术指导;
  4.协助开展创建示范区(项目)和课题的评估、验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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