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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评选2006-2010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评选2006-2010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食药监办法[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五”普法启动以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广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深入开展了“法律六进”和各项法制创建活动,切实加强以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等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不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系统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应有贡献。

  为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继续推进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0〕211号)精神,结合全国普法表彰工作的开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五年来在食品药品监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评选表彰。在此基础上,从各省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中择优推荐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候选单位1个、先进候选个人3名,报全国普法办予以评选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本次表彰和推荐对象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面向基层单位和基层工作人员。
  2006-2010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评选范围:副省级(含)以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所属事业单位。
  2006-2010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评选范围:省(含)以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从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也可以是在行政执法工作实践中,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行政执法人员。司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此次表彰推荐,处级领导干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并适当考虑少数民族和妇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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