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存在明显抗震安全问题、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和结构工程方案需进行较大调整的工程项目,列为“不可行”。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存在的问题重新进行工程勘察或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专项论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技术要点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第十五条 本技术要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解释。
附件:
市政公用设施地下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
申报工程基本情况表
申报单位:(签章) 填表日期: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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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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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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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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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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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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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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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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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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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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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防烈度
| 度(______g)、设计地震第______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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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防类别
| ___________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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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项目总体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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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工程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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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体型
| (建筑物的长宽尺寸和形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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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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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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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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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板埋深/覆土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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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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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判别
| (液化等级和液化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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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持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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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计算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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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设计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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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设计目标、采取的抗震技术措施及其适用性和可靠性、特殊部位的加强措施和有待解决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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