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岩土特性参数、地基承载力、场地类别、液化评价及其不良地质情况、剪切波速测试成果及水文地质资料、地下水位、断裂构造评价、危险性地段评价。必要时,应进行岩土材料动力试验。当工程处于边坡等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的边坡稳定性评价、断裂影响和地形影响等抗震性能评价内容。
(四)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工程抗震设防分类、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分组和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目标、结构的抗震等级等内容;结构计算书,应包括采用的软件、计算分析方法、计算模型与参数、结构抗震性能分析及其结果汇总等。
(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现行《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专项论证的内容
第八条 专项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抗震设防类别的确定、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等抗震设防依据的采用情况;
(二)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及不良地质情况;
(三)抗震基本要求;
(四)抗震计算、计算分析方法的适宜性和结构抗震性能评价;
(五)主要抗震构造措施和结构薄弱部位及其对应的工程判断分析;
(六)可能的环境影响、次生灾害及防御和应对措施等。
第九条 岩土勘察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勘察钻孔的数量及深度应符合规定;
(二)液化判别孔数量、孔深和饱和砂土、粉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据以及粘粒含量分析的数量应符合要求;地下水的类型、水位的确定以及变化应正确合理;
(三)场地类别划分、液化判别和液化等级评定、不利和危险地段判断(含断裂或地裂缝构造评价)应准确可靠;
(四)场地和附近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以及其对地下结构影响的评价应明确;
(五)对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处理意见应得当。
第十条 抗震基本要求:
(一)应避免在地震不利地质条件下建设市政地下工程,当无法避免时应有针对性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