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分上半年和下半年2次进行。有关质检机构应及时将异地抽检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生鲜乳质量安全状况、抽检工作情况、检查和检测结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措施建议。样品检测结果同时通过《监测系统》上报。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负责异地抽检结果分析汇总,并及时将汇总分析报告报送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有关省(区、市)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分别于2011年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将《生乳》国标安全指标监测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同时抄送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生乳》国标执行情况、监测工作组织情况、检查和检测结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措施建议。有关质检机构应在分别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和12月1日前完成抽检任务,并将样品检测结果报告报送所在省(区、市)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并通过《监测系统》完成网上上报。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应分别于2011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前组织专家完成数据汇总分析,并将汇总分析结果报送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2011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认真履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各质检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做好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环节的检查和抽样工作,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按时顺利完成。要组织质检机构做好生鲜乳抽样和检测工作,要依据检查及检测结果,及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和违禁添加行为。
各地在监测中一旦发现生鲜乳检出三聚氰胺,要立即进行追踪溯源,查原因、找源头、堵漏洞,彻底清查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贮存和运输等各环节。
(二)各省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在监测工作中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完成农业部监测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制订并实施本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力争每个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量每年至少抽检1次。请各省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于2011年2月底前将本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报送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
(三)各质检机构要按照省级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的总体部署和抽样安排,保质保量完成抽样和检测任务。要严格遵守《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确保抽检、检测、异议处理等程序合法,配合做好执法工作。在完成异议处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样品信息通报相关省级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并上报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和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
(四)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经费由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财政专项经费安排。监测数据信息由我部统一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泄露和公开发布。
(五)我部委托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和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任务承担单位进行实验室能力比对考核,具体方案报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六)监测过程中有关抽检技术问题请与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联系,有关《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系统》软件使用问题请与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 郭利亚
电话:010-59191546,传真:010-59191533
电子邮件:nzzd@agri.gov.cn
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李长皓
电话:010-62818802,传真:010-62897587
电子邮件:nnzc2005@126.com
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 李 俊
电话:010-82106058,传真:010-82106069
电子邮件:liajun@mail.caas.net.cn
附录:1.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
2. 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
3. 生鲜乳抽样方法
4. 生鲜乳抽样单
附表:1. 2011年全国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任务分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