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关于做好测绘行政执法证注册工作的通知
(测管函[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测绘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规范测绘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测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局令第7号)第九条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决定对现有测绘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注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审核范围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已满两年的测绘行政执法证件。
二、注册审核内容
(一)持证人员是否调动工作单位或已离退休;
(二)持证人员是否变更执法岗位;
(三)持证人员是否参加国家或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执法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持证人员是否有违法违纪及其它不符合持证条件的情况等。
三、注册审核办法
(一)经国家测绘局批准,测绘行政执法人员符合持证条件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证件年审记录页上加盖“测绘行政执法证注册”印章。
(二)测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遗失或损坏的,应申请补发证件,补发按申领测绘行政执法证的程序办理。
(三)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因调动、退休或其它原因离开执法岗位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证件收回,交国家测绘局按规定销毁。
(四)有严重违法违纪现象或其它不符合持证条件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证件收回,交国家测绘局按规定予以注销。
四、注册流程
(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录国家测绘局网站行政执法信息报送系统(http://219.238.166.217:90/zhifa.aspx),下载本地区最新的测绘行政执法证信息,导入测绘行政执法证信息上报管理软件(可在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首页>下载中心>业务软件中下载),点击选择执法证操作,修改执法人员的执法证状态,填写注册意见或注销原因,导出最终上报信息(pck格式),通过行政执法信息报送系统上报国家测绘局。
(二)国家测绘局委托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法证件的注册工作。经国家测绘局批准后,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测绘局提供的注册章样式(见附件)刻制注册印章,加盖于执法证件注册页,并标明注册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