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资质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工作行为,保证资质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根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的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并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对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评审的专业人员。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负责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具体承担评审专家的选择、培训、考核、监督与管理等工作。
四、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检测检验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生产经营单位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至少3年以上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
(四)熟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五)具有与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检测检验机构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承担对国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的专家,应具有相应的外语能力;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推荐评审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需要,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评审专家登记表(见附表);
(二)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三)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证明;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推荐意见;
(五)其他相关资料。
六、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推荐意见,按本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初步确定评审专家候选人,并对其评审专业知识和能力进行培训与考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与其签订《评审专家聘用合同》,并向其颁发评审专家聘书。评审专家聘书有效期为三年。
七、评审专家应参加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业务培训,以提高其评审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
八、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二)认真完成对检测检验机构的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三)解答资质审批机关、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等对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出的质疑;
(四)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结果负责;
(五)认真完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技术服务机构安排的其他任务。
九、评审专家具有下列权利:
(一)对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制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公正性与实际工作的需要,对现场评审计划提出合理调整意见;
(三)在现场评审前,有权调阅被评审机构的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