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所有分所都应向总所设立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在异地设立分所的,异地分所还应当同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
附表4和附表5为按照《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的规定新增的报备材料,按照《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附表4和附表5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报备材料后,应当认真进行核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要严格按照《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五、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自行报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报备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经分管厅(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11年6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各地上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综合报告情况,将作为全国会计管理系统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地区行业管理综合报告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审查情况汇总表(附表6);
(2)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分布和数量变动表(附表7);
(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8);
(4)本地区对合理划分大、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的建议;
(5)本地区在深化行业改革、管理和发展中采取的重要措施及其成效,本地区行业管理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六、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团队保质保量地做好2010年度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财政部将会同部分地区财政部门,择机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一体化情况进行实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