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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的严肃要求,也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举措。为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含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下同)应当高度重视,将报备工作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事务所相关材料报备,全面、深入地掌握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现状和发展趋势等,为加快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不断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由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正在升级换代之中,为确保报备信息安全、完整,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相关材料报备仍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年度报备功能将于2011年3月15日开通,2011年5月31日17点整关闭。各地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在口径相同的情况下,网上报备数据应当同书面报备中数据保持一致。

  三、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内容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4);

  (5)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5);

  (6)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7)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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