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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具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具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11]8号)


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以下简称财会[2007]6号文)的要求,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行年度报备。为认真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将报备工作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事务所相关材料报备,全面、真实地反映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促进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符合证券资格条件,不断提高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实行书面报备,同时附光盘形式的电子版。报备时间为2011年3月15日至2011年5月31日。

  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财会[2007]6号文第五条的要求,向财政部报送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2010年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4)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0年度本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的单项说明;

  (5)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6)2010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

  (7)2010年度审计收费情况表(上市公司客户请排列在前并在“客户名称”一栏中标注上市公司字样)。

  上述材料涉及表格的,请按照财会[2007]6号文的要求填写。

  为核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一体化管理情况,了解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的现状和趋势,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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