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名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完善县级地质灾害防灾机制体制,我部从2009年开始在全国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近两年来,各地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完成了首批“十有县”建设以及第二批“十有县”的验收,“十有县”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46号),现对在2010年通过验收的北京市房山区等第二批545个县(市、区)名单予以公布。
希望各“十有县”总结经验,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进步和成绩。同时,希望其他地区以他们为榜样,在今后的工作中扎扎实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工作,努力开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新局面,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第二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名单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第二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名单
(共545个)
北京市(9个):
房山区、门头沟区、延庆县、密云县、怀柔区、平谷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
河北省(24个):
平山县、赞皇县、阜平县、易县、涞水县、唐县,永年县、邯郸县、峰峰矿区,临城县、内邱县,遵化市、迁安市,抚宁县,平泉县、滦平县、隆化县、丰宁县、鹰手营子矿区,宣化县、张家口市宣化区、沽源县、张北县、阳原县
山西省(21个):
清徐县、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县、太原市杏花岭区,泽州县,长子县、屯留县、沁源县、潞城市、武乡县、平顺县,晋中市榆次区、太谷县、祁县、平遥县、灵石县、寿阳县、和顺县、左权县,宁武县、河曲县
内蒙古自治区(4个):
赤峰市元宝山区、阿鲁科尔沁旗、丰镇市、察哈尔右翼中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