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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8号)
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现将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42号)第
一条
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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