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规范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开展对财政专户自查自清工作,凡是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有效文件依据的财政专户,要全部予以撤销;凡是属于同类或相似资金性质的财政专户,要按规定合并到一个财政专户分账核算;凡是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专户,要立即办理撤户手续,专户资金余额应按规定转入国库或在其他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2011年,财政部将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对地方自查自清工作进行检查。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必须在2011年底前全部转归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财政专户归口管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归口管理工作。要强化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撤并违规开设和多头开设的银行账户,完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年检制度,实现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动态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要规范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银行的选择方式,应当实行招投标的要坚决采用招投标方式。
五、切实加强总预算会计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总预算会计管理的组织保障工作,健全财政国库机构设置,推进机构业务整合,进一步理顺财政国库机构职能。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财政总预算会计业务需要,严格按制度规范设置总预算会计管理工作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要严格财政专户与国库之间的资金调度管理,财政专户中的非税收入,应上缴国库的要按规定时限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超期滞留;禁止违规将库款转移出国库周转使用,禁止违规将库款调入财政专户投资理财,禁止以支持地方商业银行发展为由违规将库款调入地方商业银行,禁止违规采取“以拨作支”方式将库款转入财政专户。要加强财政部门对外借款管理,严禁变相设置财政周转金。确因临时急需对外借款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大额借款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要建立借款回收保证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借款资金安全。
六、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布置,集中开展一次对财政资金管理业务流程的检查梳理工作,查找问题,堵塞漏洞,建立健全覆盖财政资金运行各环节的制度体系,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同时,要加快财政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将财政资金运行各环节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利用信息系统来约束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上级财政部门在做好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同时,对下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情况要定期检查与考核,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