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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民政部、财政部等12个部委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

  要切实解决好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对于参加了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报销职工的医疗费用。对于未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企业自行解决医疗费用报销问题,对确有困难的,其资金来源可根据各地政府的规定统筹考虑。
  四、要积极组织困难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兴办三产项目、举办多种经营、组织劳务协作、开展以工代赈、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倡采取多种经营、合资、股份合作、租赁承包等形式开展生产自救。
  困难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组织开展生产自救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厂长(经理)目标责任制。凡组织生产自救的困难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对有条件开展生产自救而没有开展的企业,限制其享受国家的有关补助和救济。
  要鼓励和引导困难企业职工个人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生产自救项目。鼓励职工个人出主意、想办法、找门路,搞二次创业,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自救中的资金、信息、技术等问题。对困难企业职工个人参加生产自救而收入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用原应发给的生活救济金或补助金补足;对无故不参加生产自救活动达二次以上的,停止其享受有关生活补贴的照顾或失业保险金的救济。
  五、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为开展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富余职工举办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经济实体和集体、股份合作性质的劳服企业,其中确需资金扶持的,可向劳动部门申请,经核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的生产自救费提供部分支持或贷款贴息。对符合国家发展第三产业政策和利用废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按国家规定在一定限期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对劳服企业当年新安置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劳动部门审核,并按税法规定由税务部门批准,按国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六、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把组织困难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纳入产业调整规划。要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利用转产、扶困等资金,并在设备、技术、场地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指导和推动困难企业的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取得实效。在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中,属于资产经营形式发生变化的,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在产权变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要从国有资产的使用、场地占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注册等方面,为困难企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创造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困难企业职工组织生产自救举办的经济实体和生产自救项目,允许将核定的闲置设备作为投资使用,关于是否在一定时期内减免国有资产占用费问题,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视情况酌情核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办各种形式的生产自救性经济实体,可适当放宽经营范围。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统筹规划,帮助解决好困难企业职工组织生产自救的场地和建设问题,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减免有关费用。对困难企业及其职工组织生产自救举办的经济实体新增建设用地,暂时可按行政划拨提供用地;对困难企业改变划拨土地的用途,但用于工业性生产的,仍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对困难企业将划拨土地改作商业性用途的,国家将原划拨土地租赁给企业使用,企业按年向国家交纳租金,根据企业困难情况,应向国家交纳的租金可在一定年限内减免;困难企业利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或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应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60%,作为国家对困难企业的资本金投入,其余部分要用于困难企业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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