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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 留学生的学杂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和不同类别标准核拨给学校相应的学杂费,用于与学生教学相关方面的支出。
  (二)学校根据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实习,其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中国学生外出实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留学生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专业实习时,所需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四)奖学金生来华、结业回国、学习中途出境休假以及退学、休学回国的国际往返旅费均由派遣方或学生本人负担。另有协议者,按协议办理。
  (五)来华和结业的奖学金生应尽可能选择距离所在院校最近的出入境口岸或国际交通工具终、始点入出境。自出入境口岸至所在学校的城市间旅费,由所在学校按火车硬座(通宵乘坐火车可购买硬卧)、轮船三等舱位开支报销。途中伙食费用及行李超重费用自理。
  (六)奖学金生根据教学安排在我国境内转学的城市间旅费,由转学前所在学校按上述规定开支报销。
  (七)对品学兼优的留学生,可由学校发给奖品或奖状,所需经费在学杂费中开支。
  第七条 留学生的住宿费由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和不同类别标准核拨给学校,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留学生宿舍的日常运转和管理、服务、设备更新(单台件五万元以下)及维修等项支出。
  第八条 留学生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核拨给学校相应的医疗费,用于学生门诊、住院医疗、必要的体检等支出。核拨标准按每人每月35元计算,由学校统筹使用。
  (二)留学生需住院治疗时,应安排住一般外宾病房。
  (三)门诊挂号费、住院伙食费;留学生镶牙、配眼镜、分娩、人工流产、矫正生理缺陷、购买营养滋补品以及治疗来华前已患有一般性慢性疾病的费用;学生在违反校纪、法律(打架、斗殴等行为)造成伤亡事故,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均由学生自理。
  (四)学校可参照对本校中国学生的规定,要求留学生自理一定比例的医疗费。
  第九条 留学生的其他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核拨给学校相应的其他费用,用于学生假期活动、宣传等项开支。
  (二)为增进留学生对我国的正确了解,学校可为在华学习一年以上的留学生安排假期活动,经费按每人每年300元掌握。除免学杂费外的部分奖学金留学生、自费留学生如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假期活动,其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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