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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颁发《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财[1995]7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财政厅(局),北京市、广东省高教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财政司(局),有关高等院校:
  现将《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经费的管理,规范政府和学校之间的经费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生经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享受我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所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留学生经费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四条 我国政府为留学生提供的奖学金,包括生活费、学杂费、住宿费、医疗费、其他费用等。
  第五条 留学生的生活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享受我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的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由所在学校发给每人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于支付留学生伙食费用及日常生活的零星开支。生活费以人民币支付,具体标准按国家教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和不同类别标准核拨。
  (二)在华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学生每一个月加发一个月的生活费,不满一学年的第一个月加发半个月的生活费,作为安置和冬装补助费用。
  (三)生活费自学生入学之日起发给,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费。毕业生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临时决定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的,如已领取当月生活费,不再收回。在学校规定的假期之内离校休假时,生活费照发;对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者,不发给超假期间的生活费。
  (四)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如带配偶、子女,其配偶和子女的一切费用,均由派遣方或学生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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