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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宣布失效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企〔1995〕895号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下发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17号文件,切实做好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的范围和含义
  17号文件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是指1994年7月1日《公司法》施行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7号文件所称的规范,是指上述两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公司的资产评估、验资等符合《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并重新进行登记的过程。
  二、规范的要求
  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司规范工作。既要加快规范工作的步伐,按期进行规范,又要防止搞形式主义、走过场。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进行,不能额外附加其他条件,也不能随意放宽要求。规范过程中,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照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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