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松辽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松辽水系组字〔1995〕4号)
吉林、黑龙江、辽宁、内蒙古四省(区)及有关市(地、州、盟)、县(市、旗)人民政府、环保、水利等部门:
《松辽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办法》已於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松辽水系保护领导小组第五次(扩大)会议通过,并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刘淑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马淑洁、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肖作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张廷武会签,现予以发布实施。
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作好一《办法》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并以此《办法》为依据,进一步强化管理力度,把松辽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事情办好,以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有效地促进松辽流域的经济发展。
松辽水系保护领导小组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松辽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松辽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与生态环境,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以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辽流域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国家设立的松辽水系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吉林、黑龙江、辽宁和内蒙古四省(区)(以下简称四省(区))人民政府、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第四条 松辽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对本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把水污染防治纳入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
松辽水系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与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有关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松辽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向松辽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把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计划,建立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危害松辽流域水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