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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失效]

  六、扣缴义务人内部多层次、多单位支付个人收入的,由扣缴义务人指定的办税人员,将支付情况汇总后编制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七、扣缴义务人应按月填列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指定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信息,在每月7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月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八、扣缴义务人不报送或虚假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一经查实,其向个人支付的未在支付个人收入细则表中反映的款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在税前扣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税务机关应对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建档管理,作为掌握纳税人收入、核实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情况和税收检查的根据之一。
  十、对于已扣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已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中反映的,为了避免重复工作,可暂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只填列未达到纳税标准、没有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的情况。
  十一、各地要尽快将本通知下发到县级税务机关,并由县级税务机关将本通知印发所在地区的企业(公司)、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部队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等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单位名称(盖章): 税务登记证号码: 时间: 年 月 金额单位:元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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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收入项目       │ │
│姓名│身份证或│收入├──┬───┬──┬────────┬──┤备│
│  │护照号码│额 │工资│承包、│劳务│利息、股息、红利│其他│注│
│  │    │  │薪金│承租 │报酬│        │各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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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3 │4 │ 5 │6 │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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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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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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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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