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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发布《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3、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口的批文、报关单及完税单,若委托其它单位进口的,应附上双方的协议或合同。
  4、申请进网设备的序号(移动电话机和无线寻呼机除外),要正规打印(一式三份)。
  5、申请进网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中文使用手册、维护手册、电路图等)。
  6、售后服务措施以及确保供应维修用备品、备件的证明。
  7、传真机、调制解调器、集团电话应随机附带生产厂家保修卡,保修卡中应明确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维修中心或指定维修站的地址、保修措施等。
  8、经销单位应提供申请进网的机型在邮电部指定检测单位已做的环境适应性和寿命试验报告。
  (二)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审核符合要求后,委托邮电管理局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样,同时通知检测单位安排进网检测。
  (三)检测单位收到抽样设备后,在15日内完成进网检测并报电信政务司。
  若经检测不合格,经销单位对全部设备整改后重新向邮电部电信政务司提出申请复测。
  (四)进网检测合格后,经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全面审核,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在15日内颁发邮电部电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
  第八条 用户直接进口自用的电信终端设备,若其设备型号属邮电部已批准进网的,由用户凭有关文件、资料向所在邮电管理局申请办理进网使用手续。
  对于国内厂家生产的容量在20门以下的小型程控用户交换机,邮电部不实行全国统一审批,个别地区若有需要可由邮电管理局视情况批准在本地区进网使用。

第三章 进网许可证的管理

  第九条 进网许可证由邮电部统一印制,其有效期限为1至3年。
  第十条 厂家在取得电信终端设备型号进网许可证后,需按邮电部统一规定格式制作进网标志,并加贴在进网设备上。
  对批量进网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标志,由邮电部统一印制并核发。
  第十一条 进网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获得进网许可证的单位在刊登其设备广告时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欺骗和误导用户。
  第十二条 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进网许可证失效,应将原证交回。若需继续进网使用的,须提前30日向邮电部电信政务司提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设备的销售情况、质量情况或库存的数量等,并由邮电管理局在报告上签署意见,最后经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三条 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厂家及经销单位若改变名称或企业性质的,须自变更后30日内向邮电部电信政务司提交换证申请报告,并附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及邮电管理局的意见等,并交回原证。经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审查符合要求后,办理更名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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