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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发布《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8日)修改

邮电部关于发布《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邮部[1995]7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为了保证国家通信网的通信质量,加强对电信终端设备的进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接入国家通信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的管理,保证国家通信网的完整性、统一性、先进性,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信终端设备是指接入国家通信网、安装在用户使用地点、供用户直接使用的电信设备,如电话机、集团电话、用户交换机、移动电话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调制解调器、数据终端等设备。
  第三条 邮电部是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的主管部门,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具体负责电信终端设备的进网审批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邮电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电部对接入国家通信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实行全国统一的进网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凡接入国家通信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体制、标准和通信行业标准以及邮电部有关业务规定,并具有邮电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终端设备,不得接入国家通信网使用。

第二章 进网审批程序

  第六条 国内生产厂家(以下简称厂家)办理电信终端设备型号进网许可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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