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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输煤皮带机防火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二条 皮带机廊道内等封闭场所的堆料机、取料机、装船机等的悬臂皮带及除铁器皮带,应采用阻燃型皮带。
  第十三条 皮带机设备附近、机房内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确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证完好。加强对现场人员的消防知识教育,提高应变能力。
  第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情应立即向港口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并积极扑救,控制火势发展和蔓延。

第三章 明火管理

  第十五条 煤码头区域内杜绝一切明火,严禁使用明火炉、电炉、电热器具。禁烟场所应设置明显禁烟标志。
  第十六条 煤码头区域内明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对皮带机进行明火作业,必须报经港口公安消防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其他部位的一般明火作业由安技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明火作业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由公安消防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签发动火许可证;
  (二)符合公安消防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动火安全保证措施;
  (三)备齐消防器材;
  (四)设专人看火,作业完毕及时清理余火。
  第十八条 对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动火作业,港口公安消防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对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和避免重大火险隐患的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和本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港口公安机关、人员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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