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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输煤皮带机防火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港口输煤皮带机防火管理规定
 (1995年11月7日 交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输煤皮带运输设备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港口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皮带机械为主体的港口输煤专用装卸工艺设备,包括装船机、卸船机、堆料机、取料机、转接机、翻车机、卸车机等(以下统称皮带机)。
  第三条 本规定由港口生产部门贯彻实施,港口公安机关负责监督。

第二章 防火管理

  第四条 皮带机使用部门应建立管理、维修、使用档案。经常对皮带机进行检查和维修,检查、维修情况及时做好记录。
  第五条 皮带机使用部门应建立皮带机煤粉尘清除制度。对翻车机房、转接机房、皮带机廊道等重点部位经常清扫,防止煤尘积聚。
  第六条 翻车机房底层的电器设备、供电线路和照明灯具要符合防爆要求,并经常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 皮带机使用部门应建立皮带机巡视检查制度,确定重点区域和责任范围,落实分工负责制。
  第八条 皮带机巡视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忠于职守,做好巡视检查记录。
  第九条 皮带机在运转过程中,巡视人员重点检查驱动部位、电器设备、托辊是否运转正常,检查有无摩擦异响。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十条 皮带机停止运转后,巡视人员重点检查各转接机房内部、各皮带机沿线有无异常烟雾和气味,气现问题应查清具体部位、原因和程度,及时上报和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皮带机防尘罩必须使用不燃或阻燃材料,或进行阻燃处理。阻燃或经过阻燃处理的防尘罩,必须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书,其阻燃性能要求氧指数不低于35,直观效果必须离火自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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