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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后续管理办法

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后续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17日国家教委)

  第一条 为加强对《跨世纪优秀人才计划》的后续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教委对《跨世纪优秀人才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入选者自批准年度的下一年度起,实行为期6年的后续管理,前三年为基金资助期,后三年为跟踪管理期。
  第三条 《计划》基金是入选者进行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经费,按项目管理,由入选者在学校监督下自主使用。
  第四条 《计划》入选者的资助基金一次核定,一般分3年拨付。第一年按其总金额的三分之一左右拨款,后两年视《计划》执行情况拨款。
  第五条 在基金资助期间,《计划》入选者应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上报《年度进展报告》;基金资助期结束后,《计划》入选者应于结束年度的下一年度的3月30日前上报《总结报告》;在跟踪管理期间,学校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入选者承担项目进展报告、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情况、个人晋升和奖励等情况。有关材料上报部门:国家教委人事司;联系电话:6096523;邮政编码:100816。
  第六条 在基金资助期间,国家教委每年对《计划》执行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如《计划》入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况给予减少拨款、中止拨款、取消资格等处理。
  (一)逾期不上报《年度进展报告》;
  (二)《年度进展报告》内容失实;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原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四)与所研究课题无关,一次出国超过半年以上;
  (五)考核不合格;
  (六)已调离原所在学校;
  (七)违反《计划》资助基金使用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国家教委将不定期组织检查或召开《计划》管理、基金使用经验交流会。定期对基金资助期已经结束的《计划》入选者进行评估。对其中特别优秀者所进行的重大研究课题,报经《计划》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追加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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