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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各单位新制定的统计报表与本委其他单位已印发的统计报表,内容不得重复。

第三章 设计调查表格及问卷的要求

  第八条 每张统计报表的中间上方列表名;右上角列审批标志,即从上至下依次列出“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限”;统计报表的左上方列“填报单位”,下方从左至右依次列出“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和“填表日期”。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统计报表,在标题之后标明相应的“密级”。
  第九条 统计报表的表名与表的内容要相符,各项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要明确,各项指标要有相应的计量单位。
  第十条 每张报表的全部指标项目数不超过15项,横向排列,以便于填写和存档。
  第十一条 统计报表和调查问卷都应有相应的“填报说明”。在“填报说明”中必须说明填报的范围、对象、方法和上报的时间、份数以及有关的技术性问题;并应对表中各项指标的含义、口径范围、计算方法作出明确规定和准确解释。
  第十二条 统计报表和调查问卷中指标的计量单位和编码,应为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凡没有颁布标准的,由各单位自行制定,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原则相矛盾。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各单位进行统计调查,应事先与规划统计司协商;拟定调查方案后,应将调查方案、调查表格或调查问卷,以及填报说明等有关资料,一并交规划统计司审核。
  第十四条 凡与国外机构合作进行的调查,除按第十三条办理外,还应征得外事司同意。调查内容应报委保密委员会审核。
  第十五条 规划统计司应在两周之内对送审的统计报表或调查问卷等有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同意进行的统计调查须报分管规划统计工作的委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超过本委业务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调查内容,经分管规划统计工作的委领导或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规划统计司负责报送国家统计局审批。
  第十七条 经批准印发的统计报表和调查问卷,由规划统计司统一编制表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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