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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废止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生厅(统)字[1995]163号)


委机关各单位:
  现将《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委各司(厅)、局以及委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单独或与外单位联合进行的统计调查,都应按照本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规划统计司负责对各单位统计调查工作的归口管理,依照本办法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

第二章 设计调查表格及问卷的原则

  第四条 凡所需资料能从已经批准实施或其他部门已进行的各种统计调查中搜集到的,不得重复调查;凡典型调查、重点调查或抽样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全面调查;凡一次性调查可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定期报表调查。 
  第五条 严格控制发往县(市、区)以下单位的报表和问卷;严格控制调查本部门业务范围以外的内容。
  第六条 各单位应充分考试基层的承受能力,尽量精简统计报表数量、指标内容、报送次数和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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