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收到终到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对于需要在第三省停靠补充客源的班线,应将经终到省审核的《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分别寄送补充客源省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
(四)补充客源省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审批表》及有关资料20日内,将已签注本省审核意见的《审批表》及有关资料邮寄退回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
(五)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收到有关省级运政管理机关的审核意见,并汇总所有资料后,根据线路分类,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于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线路报交通部审批。
2、对于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线路,双方意见不一致,但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认为仍有必要批准的,应将有关资料一并报交通部协调、裁决。
3、对于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线路,双方批准同意后,由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印发批准文件,并报交通部备案。
(六)经批准的省际客运班线,按班次需要,由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发给统一的省际客运线路审批附卡(见附件二)和省际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见附件三),并将批准文件和《审批表》的复印件抄送途经省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
未批准的,应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六条 申请的省际班车客运线路,应符合省际客运发展规划。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予以批准:
(一)拟投入高级客车、卧铺客车的;
(二)双方经营者已签订对开协议或进站代办协议的;
(三)已批准的班线因故变更经营者的。
第七条 省际客运班车可以由相关省的运输经营者对开,也可以由一省的运输经营者单开。需增加班次时,应优先批准未开班的一方,但不能以对等为由,要求先开班的一方减班;如未开班的一方因运力等原因仍不能开班时,应允许另一方继续增加班次。
第八条 在已批准的省际客运线路上,因季节或节假日等原因,客流突然增加,需要临时加班时,经营者凭车站的加班申请单,向车籍地县及县以上运政管理机关或授权的派出机构,申领由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核发的省际加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见附件四)后,方可运行。
加班车一般只负责本省到外省的加班任务,若回程载客,须由配载车站在原行车路单上签注配载情况并盖章。营运时和加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同时使用。
加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在规定的班次或时限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