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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公路发[1995]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现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
            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促进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省际客运)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营业性省际客运的经营者应遵守本办法;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运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省际客运包括:
  (一)毗邻省之间以及跨越一省或数省的道路旅客运输。
  (二)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设置经营机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
  第四条 省际客运线路规划、协调、审批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一)交通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制定省际客运的发展规划。
  (二)重点的省际客运班线由交通部审批。其范围由交通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
  (三)一般的省际客运班线,由交通部授权相关省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协商审批;协商发生争议时,由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报交通部协调、裁决。
  第五条 省际班车客运线路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申请从事省际客运的经营者,应向当地县及县以上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提交可行性报告(有对开协议或进站代办协议等材料的,应一并提交)。运政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逐级审核上报至省级运政管理机关。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寄送终到地所在省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核。
  (二)班车终到地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收到《审批表》后,应在送达之日起40日内将签注审核意见的《审批表》及有关资料邮寄退回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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