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及其系统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经相邻土地使用权人认界,没有与其以外的单位共用的院落、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对没有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交权属来源证件,经认界后,四至无争议的,确定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使用权。
3、凡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及其系统过去租借出去的房屋、土地,除另有协议或已依法按规划另行建设的外,其土地使用权不变。
4、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及其系统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确定为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使用权。
5、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及其系统内部的土地权属纠纷由机关事务归口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凡涉及北京市的土地权属纠纷,报北京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与机关事务归口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三)申请登记部门
1、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及其系统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集中使用的办公区和宿舍区,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办理其土地使用权登记。
2、由行政机构转变为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由机关事务归口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3、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及其系统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对同一宗地有争议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并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登记。
4、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含国务院直属企事业单位)下属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由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登记。
(四)调查、登记所需图、表
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
3、地籍调查表;
4、指界通知书;
5、土地使用权申请、审批表;
6、宗地图(房地平面图);
7、土地使用权登记表。
三、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调查、登记工作是地籍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北京市有关部门、各区、县要积极主动提供方便,密切配合,做好中央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调查、登记工作。
(一)地籍调查所需表格,由机关事务归口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地籍调查的要求,统一印制。
(二)地籍调查、测绘所需地形图、控制点及一、二级导线点等资料,由北京市有关部门提供。
四、地籍测量分别上机关事务归口主管部门组织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具有地籍测量资质的队伍,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测绘的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