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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进行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进行中央在京党
 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95]局房司字第4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了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4号,以下简称《批复》)的规定,完成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系统、高法院机关、高检院机关等,下同)及其系统使用土地的调查登记工作,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及其系统使用的土地尽快开展全面调查、登记和发证工作。地籍调查、登记和发证工作的范围是:所有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中央党和国家机关及其系统使用的土地;机关事务分别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行政管理局、全国政协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等部门)管理的各企事业单位及其系统使用的土地,包括现有、在建和已立项并批准使用的土地。地籍调查、登记的工作方法、步骤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地籍调查的统一要求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调查登记工作方案》进行。
  二、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的地籍调查由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等部门分别组织所属单位实施。
  (一)权源资料
  土地权源资料是进行权属确认的重要依据。确定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使用权,应当具有以下有关房屋土地的权源资料:
  1、房地所有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地产划拨及调拨的有关文件;
  4、征地文件;
  5、接收文件;
  6、部以上机关批准文件;
  7、用地协议及会议纪要;
  8、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
  9、其他权属来源证件。
  (二)确权原则
  为保证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的完整性,有下列情形的,土地使用权可确定为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所有:
  1、外单位在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及其系统使用的土地范围内插建、联建、合建的,除国家有规定或双方另有协议外,可确定为他项权利;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及其系统在其以外的土地上插建、联建、合建的,按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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