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因机构调整、合并或撤消,提交上级主管机关及原房地产权属证件,即可确定其土地使用权;
3.确权具体规定
(1)土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测绘部门审核的实测数据为准;
(2)在原批准使用土地范围内的,按规划布局设置的装饰性构筑物、建筑物(如花坛、喷水池等)可以按其外边缘确定其土地使用权;
(3)经土地主管机关批准用地,原则上按批准用地界线确定其土地使用权;
(4)界址部位有院墙(含房墙,以下简称院墙)的,按院墙确定其土地使用权;界址部位无院墙的,经邻户认证无争议的,依据确认的界线,钉立界桩标志确定其土地使用权;
(5)在一宗地内,几个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的土地,能够划分的,按划分的界址确定其土地使用权;不宜划分的或无法划分的,按各自的建筑面积比例与院落用地面积的比例分摊确定其土地使用权;原有协议的,按协议确定其土地使用权;
(6)高大台阶、八字门按外沿线确定其土地使用。
(二)申请登记部门
1.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及其系统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集中使用的办公区和宿舍区,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办理其土地使用权登记。
2.由行政机构转变为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由机关事务归口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3.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及其系统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对同一宗地有争议,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登记。
4.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含国务院直属企事业单位)下属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由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登记。
(三)调查、登记所需图、表
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
3.地籍调查表;
4.指界通知书(由北京市或区、县房地局加盖印章);
5.土地使用权申请、审批表;
6.遗失文件证明;
7.宗地图(房地平面图);
8.土地使用权登记表(由施测单位填写)。
三、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调查、登记工作是地籍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北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局要积极主动提供方便,密切配合,做好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调查、登记工作。
(一)地籍调查所需表格,由机关事务归口主管部门按照地籍调查的要求,统一印制。
(二)地籍调查、测绘所需地形图、控制点及一、二级导线点、权属档案资料和规划用地资料等,由北京市各区、县有关部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