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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调查登记工作实施细则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中央在京党和国家
 机关使用土地调查登记工作实施细则
 ([95]局房司字第43号)


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北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局:
  为了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4号,以下简称《批复》),完成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系统、高法院机关、高检院机关等,下同)及其系统使用土地的调查登记工作,根据《关于加快进行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开展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及其系统使用土地的全面调查、登记和发证工作。地籍调查、登记和发证工作的范围是:所有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中央党和国家机关及其系统使用的土地;机关事务分别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行政管理局、全国政协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等部门)管理的各企事业单位及其系统使用的土地,包括现有、在建和已立项并批准使用的土地。地籍调查、登记的工作方法、步骤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地籍调查的统一要求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调查登记工作方案》进行。
  二、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的地籍调查在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指导下,由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等部门分别组织所属单位自行完成。
  (一)确权依据、原则和具体规定
  1.确权依据
  权属确认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为依据,对权属材料遗失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1)解放后各时期法律、政策、规定有审批用地权限的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用地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2)国家依法征用、征购、没收、划拨、出让、转让或公私合营带到中央企业单位的,解放初期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调整等方式取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或用地使用权的有关合法用地批准文件及证明资料;
  (3)没有用地权属证件、证明资料,现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产权清楚,房地四至界址清楚,经邻户认证无争议,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市容、交通、消防、他人利益和文物古迹的,由土地使用人提供权属来源具结证明,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补办用地手续或出具确权证明;
  (4)房地所有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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