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公告--《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
《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13日 公通字[199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保障公安机关认真贯彻实施《
国家赔偿法》,及时、正确地办理各类赔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保障、促进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国家赔偿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国办发[1994]106号)精神,现就公安机关贯彻实施《
国家赔偿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机关及所属部门实施《
国家赔偿法》工作的领导,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不仅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对于监督、促进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严格执法,加强公安机关廉政建设,密切警民关系,维护社会安定,都有重大意义。各级公安机关和各业务部门的领导,都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负责地抓好《
国家赔偿法》和实施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赔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过实施《
国家赔偿法》,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的执法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加强对民警的法制教育和培训,提高严格执法、依法行使职权的自觉性。各级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的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各种处罚和强制措施都要制定完善的操作程序和健全的内部制约制度,使各项公安执法活动在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上运行,杜绝和减少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