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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印发《关于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印发《关于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12月29日 工银发〔1994〕217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
  为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加强各行间信用卡业务的合作,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决定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并先在北京市试点。现将《关于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的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近期将召开试点分行座谈会,研究信用卡业务联合的具体方案,请各试点行认真做好信用卡业务联合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
          关于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的意见
              (1994年5月)

  为加强各行间信用卡业务的合作,推动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现就有关问题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信用卡业务联合的目的及原则
  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各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各行的有关条件,开拓信用卡市场,防止和减少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为确保信用卡业务联合顺利进行,各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行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共同开拓信用卡市场;
  (二)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及五家银行联合制定的信用卡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排他行为;
  (三)自觉抵制不利于信用卡业务发展的行为,对实际工作中发生的业务分歧,应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协作、互相谅解的原则,按照有关办法,妥善解决;对有争议的问题应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解决;对有损于其他银行的行为,其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对不执行有关规定且不听劝阻的银行,各行可采取联合通报批评或取消其业务联合资格的措施加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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