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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金穗卡风险责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凡属下列情况,特约商户要承担风险损失。
  一、受理过期卡、止付卡、有明显痕迹的伪卡而造成风险损失的。
  二、持卡人身份证、签名不相符,受理时未被发觉而造成损失的。
  三、能够确定是利用分单方式逃避授权或超过授权限额不索权而蒙受损失的。
  四、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与持卡人串通作案,骗取银行资金的。
  五、利用信用卡压单做押金,结帐时未能发现此卡已被止付而蒙受损失的。
  六、同一持卡人、同一天、同一收银台,连续三次限额以下消费未索权,造成的风险损失。
  凡应特约商户承担的风险损失,由收单行负责清算。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作为信用卡的持有者和使用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其损失款项应由持卡人自己承担。
  凡属下列情况,应由持卡人自己承担风险损失。
  一、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必须及时签名,因未签名卡丢失而被他人冒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持卡人不慎将身份证、信用卡丢失、被盗或被抢,在止付名单送达各银行受理网点和特约商户前的损失款项。
  三、恶意透支或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凡应由持卡人承担的经济损失,由发卡行负责追讨。

第四章 风险处理奖罚规定

  第十三条 为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防止和减少资金损失,各行必须认真地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对于工作中已出现的风险,各行应密切配合,积极采取有利措施,尽力挽回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对截获止付卡、假卡、伪卡的,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主要有功人员予以适当的奖励,资金由受奖人所在行支付。对于特约商户和银行受理网点的奖励,由各发卡行根据情况酌定。
  第十五条 对信用卡工作中消极被动、发现问题措施不力,致使损失不断扩大的主要责任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罚,并责成其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风险报损制度

  第十六条 信用卡是一项高风险、高盈利的新业务,各级行应采取积极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经济损失。一旦发生经济损失,应正确处理。各行必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向保险公司投保或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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