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工商银行工交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借款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银行视其违约。
  (一)借款企业向银行提供虚假文件、报表和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银行贷款损失的;
  (二)借款企业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产权变动和重要财产处置,经营方式和范围调整,生产经营计划、项目实施进度或资金使用计划重大调整,经营场所迁移等行为可能影响贷款安全而未事先通知银行的;
  (三)借款企业未经银行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四)借款企业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借款企业未经银行同意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和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再抵押的;
  (六)借款企业抽逃、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影响银行贷款安全的;
  (七)借款企业使用贷款从事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活动的;
  (八)借款企业影响银行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借款企业发生第三十一条所包括的行为之一的,银行应采取下列一项或数项处置措施,以维护银行合法权益。
  (一)停止发放部分或全部贷款;
  (二)按银行规定加收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
  (三)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
  (四)依法扣收部分或全部贷款;
  (五)追索保证人清偿贷款本息;
  (六)依法处置抵押财产、权益,清偿贷款本息;
  (七)依法申请借款企业破产还债;
  (八)依法征集资产,强制收回贷款本息;
  (九)银行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七章 贷款风险管理保障机制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审贷分离和集体审查贷款的贷款风险防范系统。各行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现有信贷机构进行调整,或在信贷部门内部设立贷款调查岗、贷款审批岗和贷款检查岗,并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贷款调查人员负责对产品和行业经济形势的调查分析、企业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度的测定,确保调查和评估情况属实,并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贷款审批人员负责验证贷款风险情况,审查企业信用情况,并负责日常贷款的最终审批,承担贷款失误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