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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

  制定《制定》的目的,是要使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做到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管理要求接轨,与新财会制度接轨。力争做到与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基本准则接轨。因此《规定》的内容力求做到三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当前农业银行贷款管理的存在的突出问题做些新的规定;二是确定性。即针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要怎样做,或不能怎样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三是适应性。即要适应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与国际商业性贷款管理办法接轨的要求,适应新财会制度的要求,以及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农业银行的特点要求。
  二、关于贷款管理原则、目标和基本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商业银行法》(草案)的要求,《规定》强调了贷款管理“必须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提出“必须坚持贷款科学管理,增强同业竞争意识,努力提高贷款的质量”。旨在明确要处理好积极参与同业竞争与保证贷款质量的关系。农业银行贷款业务参与同业竞争必须在坚持贷款科学管理,确保贷款质量的前提下进行。
  贷款基本政策,旨在明确农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后,贷款投向、投量的重点,区域、产业、行业、产品配置的结构目标。《规定》提出要“充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合理确定每笔贷款价格”等贷款利率政策,目的是要使农业银行贷款定价逐步向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方式转变。发挥贷款价格对提高贷款收益的作用。
  三、关于贷款对象和条件
  根据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变化需要,《规定》对农业银行贷款对象,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以下简《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实行股份制经营的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生产联合体”。鉴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目标已经明确,《规定》不再把农村信用社作为农业银行的贷款对象。
  关于贷款基本条件。《规定》在《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应保有相当于借款余额10-20%的支付保证金”。主要是针对当前贷款收息无保证,多头开户,不利于贷款使用监督而定的。同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要求,参考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管理中“存款补偿”的通用做法。
  《规定》针对贷款管理中的几个突出问题,在贷款用途、对象及运作方式上,做出了禁项规定。使之更具有确定性。
  四、关于贷款风险管理
  在贷款风险管理方面,几年来,各地农业银行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不少好的经验和成功做法。为尽快与国际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通用的做法接轨、与现行的有关法规及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资产风险管理的办法接轨,使之更具有科学性和适应性,《规定》将贷款风险管理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贷款发放前。通过合理确定贷款方式,降低贷款的预期风险。明确“信用贷款方式只适用于短期贷款”,要逐步提高担保贷款的比重,完善担保制定。为使担保贷款制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参考了《担保法》(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担保的概念界定及有关条款。二是贷款发放后,通过建立对贷款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早期信号监测防范制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事实风险。三是对形成事实风险损失的贷款。通过建立风险损失补偿制度,使贷款的风险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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