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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

  (三)从1995年起,总行将定期向各分行通报下列贷款管理监测考核指标。
  1.存贷款比例指标(按月考核)
  (1)存贷款增量比例=各项贷款增加额/各项存款增加额
  (2)存贷款余额比例=各项贷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
  2.中长期贷款比例(按月考核)=余期1年以上(含1年期)的中长期贷款余额/余期1年以上(含1年期)的存款余额
  3.贷款质量指标(按月考核)
  (1)逾期贷款比例=逾期贷款月末余额/各项贷款月末余额
  (2)滞贷款比例=呆滞贷款月末余额/各项贷款月末余额
  (3)呆帐贷款比例=呆帐贷款月末余额/各项贷款月末余额
  4.贷款收息指标(按季考核)
  (1)贷款收息率=本季实收贷款利息/本季贷款月平均余额
  (2)贷款利息收回率=本季实收贷款利息/本季应收贷款利率
  七、全面推行贷款规范化管理
  (一)根据审贷分离的基本原则,建立以调查管理岗为起点的贷款决策程序。任何贷款必须经过调查管理岗对贷款条件等要素进行事实调查评估,经审查核准岗认定,按规定权限报经有关行长(经理、主任)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人等审批岗审批的程序办理。严禁未经调查评估就审批发放贷款的非程序或逆程序运作等现象。
  (二)加强中长期贷款的项目管理。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业新财会制的需要,完善《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按项目管理办法》和建立适应农业银行商业化经营特点的《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办法》。要注意借鉴国际商业银行贷款项目管理的基本经验和贷款项目评估的基本方法。要建立贷款项目总结评价制度。
  (三)要适当集中贷款审批权限。今后,对那些国家级、跨省区的大型项目贷款,要报总行审批或由总行直接经营管理;地方大中型项目贷款原则上也要集中到分行管理;一般贷款增量决策权要集中到县(市)支行。有贷款决策权的营业所主要是搞活使用现有贷款存量。对不良贷款比重较高的营业所、县支行,其上级行可以将贷款决策权上收一级;各行大额、重点项目贷款要及时报送总行备案。
  (四)加强贷款检查监督。各级行信贷部门,要定期对辖内贷款业务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贷款的条件、期限、利率的合理性,借款合同、借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要注意对重点贷款企业和贷款项目执行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资料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检查。要掌握贷款企业的开户情况和资金流向。要加强对贷款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及时结收利息的贷款户,要停止发放新贷款。
  八、建立健全贷款管理责任制
  (一)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贷款实行分级经营管理。分级行行长要对本级行经营管理的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及其质量负全部责任。行长可以授权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贷款。副行长和贷款管理部门必须对行长负责。
  (二)对多级行参与审批的项目贷款。总行贷款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根据国家产业、区域政策,对贷款项目的政策性和区域布局的合理性进行审查。项目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和质量,由贷款经营管理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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