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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十九条 稽核部门依据国家的经济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总行的制度、办法对本系统内下列事项进行稽核监督:
  (一)金融方针、政策、制度、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信贷、财务、现金、外汇计划的制度与执行情况;
  (三)本、外币资产与负债业务、中间业务、会计与出纳业务、财务收支、基建项目预决算;
  (四)业务报表、统计报告、会计决算;
  (五)资产质量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经营效益情况;
  (七)国有资金、财产的安全管理与保值增值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九)农业银行全资附属企业的业务经营情况;
  (十)行长(主任)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责任;
  (十一)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第五章 稽核部门权限

  第二十条 根据稽核任务有权要求被稽核单位报送与本次检查有关的资料。被稽核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二十一条 有权检查被稽核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有权检查库存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
  第二十三条 实施稽核时,有权就稽核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职责范围内的稽核事项随时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阻挠、拒绝、破坏稽核检查的人员,经派出行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稽核检查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有权制止、纠正被稽核单位违反金融法规问题。对情节严重的,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稽核部门认为被稽核单位所执行的上级行的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制度相抵触的,应建议上级行进行纠正。
  第二十八条 被稽核单位拒不执行稽核处理决定并受到有关领导纵容、包庇时,有权向上级稽核部门报告或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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