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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稽核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一定职级的稽核员,职级不得高于本部门的负责人。
  第九条 稽核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条 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与被稽核单位或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稽核人中依章履行职责,受有关法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核人员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稽核人员。
  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负有保守国家机密和被稽核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稽核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重大经济问题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给予通报表彰、晋级或物质奖励。

第三章 总稽核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稽核工作的领导,省、地、县级的农业银行都应配备同级副行级的总稽核,任免权限和程序与副行长相同。
  第十五条 稽核工作实行行长领导下的总稽核负责制。
  第十六条 总稽核专司稽核工作,负责领导、管理本行及辖属行的稽核工作。总稽核的职责为:
  (一)根据上级行的稽核工作部署和本行各时期执行经济、金融政策和经营管理的情况,提出本行不同时期稽核工作方向、任务和重点,指导全辖开展稽核工作;
  (二)负责审批稽核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负责审查职能部门制定、修改的稽核制度、办法和规定,经行务会讨论后有权签发;
  (四)签发稽核结论。对重大问题要提交党组或行务会讨论决定;
  (五)对所辖范围内稽核部门负责人的调动、任免负责向党组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总稽核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列席党组有关会议。

第四章 稽核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稽核部门对本级行各业务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行的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进行稽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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