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再贷款、再贴现应根据货币政策和贷款安全的需要发放。
发放的贷款必须按期收回,并按时计收利息。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按规定加收罚息。
第十七条 金银、库存现金必须做到帐实相符,并做好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金银买卖的财务核算按金银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加强国家外汇储备的集中管理,外汇储备的经营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原则。加强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收付,经审核相符后才能列帐,并应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清理。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操作中吞吐的政府债券和其他特定债券必须加强管理,做到帐实相符。有价证券买卖发生的差额,按规定分别列入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业务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不属于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无论购建或调入的固定资产,都应及时列帐,并按房屋、电子设备、运输工具、机具、其他财产进行分类核算。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四、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拨价格或调入调出双方协议价格加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安装费计价;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值,扣除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的安装成本计价;
六、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自行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安全价值计价。
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消费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损毁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按规定列入损益处理。